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整治手机管理工作要求,促使学生科学使用手机,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承诺内容
1.承诺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文明使用手机;
2.承诺代管期间因充电等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3.学生在校违规使用手机所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二、手机管理要求
1.手机保管时间统一为晚上22:00至次日17:00,每个宿舍只能留一部通讯手机,值日班干统一集中将手机存放至宿舍楼下的班级手机柜,值日班干次日17:00再将手机返还。在实训楼上课的,放在上课教师处保管。晚自习19:30至21:00,班主任与科任教师安排好周日至周四晚自习任务,上课期间手机放置在手机袋中,违反规定者,班主任或学工处代管其手机,期末返还。具体手机代管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 | 晚修 | 晚自习 |
上交时间 | 22:00 | 19:30 |
返还时间 | 次日17:00 | 21:00 |
2.在手机上交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手机的,需要向班主任申请,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取回手机,使用结束后立即交还班主任或者值日班干保管;
3.学生不允许在教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内使用手机,对手机进行充电,违者班主任或学工处代管其手机,期末返还;
4.要正确使用手机,不得利用手机接收或传播不良信息、考试作弊,不得利用手机制发虚假讯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身心和扰乱社会秩序,一旦查实,将代管其手机,期末由家长领回。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广大同学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有限度地使用手机,节约手机通话、信息等费用的支出;
6.广大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得随意借给别人,不得随处乱放。由此引发的手机损坏、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7.因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问题的所有被收缴的充电设备一律没收,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代为保管(包括手机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充电器、充电线、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三、手机使用排查
1.学校所有教师、教官、学生会成员有权检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所有教师、教官、学生会成员有权在教学时间内、熄灯就寝后抽查学生手机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违反规定补充处理办法
1.凡是拒绝配合收缴、拒不服从教导的学生,第一次,劳动一小时,第二次,劳动2小时,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并代管其手机,代管时长由班主任或者学工处研究决定,计入班级操行分考核,家长将该生带回家反省2—3天;
2.如被代管暂扣手机的学生,发生转学、退学、休学、升学等长期离校、退校情况,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学工处领取手机。
五、其他
1.本规定由学工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属学工处。
2.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每发生一次违规现象,扣班级量化考核分0.5分。
本规定自2022年9月5日起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学生工作处 2022年9月1日